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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截止到2021年3月2日按照最新标准,贵州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为1790元,二类区为1670元,三类区为1570元;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为18.6元,二类区为17.5元,三类区为16.5元。
以上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一类区、二类区、三类区是哪些地方呢?
—类地区: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
—类地区: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
二类地区: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
三类地区: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
三类地区: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
二类地区︰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
三类地区: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
三类地区: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沿河县、松桃县
三类地区︰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
三类地区︰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746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
三类地区: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
二、贵州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四、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法律分析:贵阳属于贵州省一类地区。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1790元,非全日制职工工资为18.6元。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行源橡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4号)精神,保障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二)非全裂扒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月1890元;二类地区每月1760元;三类地区每月1660元;
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每小时19。60元;二类地区每小时18。30元;三类地区每小时17。20元。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解决方法如下:
1、与单位就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沟通。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需要稳定的收入同时也需要公平的收入。大多数情况劳动与单位沟通,其实就是个提醒;
2、拨打“12333”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根据语言提示,选择需要咨询的内容,进行投诉。一般对于基础劳动者而言,单位在没有合理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向相关部门求助;
3、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去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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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贵州最低工资标准2020最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为:一类区1600元/月,二类区1500元/月,三类区14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17元/小时,二类区16元/小时,三类区15元/小时。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贵州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2004〕第21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现将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为:
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区域划分及适用范围附后)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四、各地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五、各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认真贯彻执行。
六、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