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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培训、学习的,劳动关系自劳动者参加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不与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1、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培训的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转业培训,对学徒及其他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2、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
3、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经费脱产、半脱产培训的职工,应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培训合同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1、不应该。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4、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7、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8、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9、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1、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14、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15、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16、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17、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8、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19、(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0、(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1、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2、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3、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就要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培训期不给劳动者工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
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不管有没有签订合同,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付出了劳动,产生了价值,于情于理于法都应当给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应该单位就应该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所以不给工资,属于克扣工资的行为。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培训期短的只有一两天,不会区别对待。若培训期较长,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入职培训期间为试用期,则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正式工资的8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1、培训期没有工资是不合法的。如果在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可知,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入职工作,用人单位即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同时应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保的用工责任。所以说,用人单位通知大学生报到的日期即为用工之日,无论是公司安排你工作还是安排你入职培训均是属于用工范围,应该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支付工资。
3、虽然在入职培训期间尚未为单位提供正式意义上的劳动,但是从公司在三方协议上已经写明报到时间,且给新员工进行入职培训的目的来看,显然是为了达到从事公司岗位工作的要求,能够更好地适应公司的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所以,这些培训构成了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而且在培训期间,新员工与公司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新员工须接受公司的指挥接受培训,双方属于从属关系。综上所述,入职培训不发薪资是不合法的。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法规定,培训期内是有工资的。培训期短的只有一两天,不会区别对待。若培训期较长,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入职培训期间为试用期,则工资不得低于本人正式工资的80%。
2、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4、所以,新员工在岗前培训期间离职,不给其发工资是错误的!